请求查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玲、向好英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报告
尊敬的湖南省怀化市纪委、监委领导:
您们好!
首先感谢您们关注我们反映的问题,烦扰之处,尚请见谅。
本人今日冒昧致信,旨在向您举报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玲、向好英枉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程序,故意歪曲客观事实,偏听偏信他人胡话,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最后判我败诉(有判决书为证)。
事实与理由:
一、李玲枉法裁判作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4909号判决书,在已经查清原告将非法买得的标段转卖给我,我投入了几千万元,一份钱回报都没有,李玲竟然黑着良心,滥用职权判决我支付原告(非法利益)的建设工程款9666741,9元,我上诉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重审案件主审法官向好英枉法裁判又作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被告粟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支付原告王平、明泽良、粟明、易延佳建设工程权益转让款734万元及利息,属于枉法裁判,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属于发回重审案件。在庭审中我提出该项目原告是花2000万元买的李广标段,后又将该标段卖给我,这些都是非法的交易,向好英法官竟然支持原告的非法利益,严重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2.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项:确认被告粟小军承担明云艳、贺永长、姚秀梅、于鹏、佘莉五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该判决内容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
(1)该判决项严重违背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五位案外人给项目部借款,项目部已经做了应付款帐,其中贺永长的款项项目前已经付清,于鹏已经另行起诉,调解书也已经生效,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这些事实,就判决该内容属于严重渎职行为。
(2)《建设工程施工权益转让协议书》无效,协议内容也应该全部无效。而五位案外人在四原告施工期间项目部借的款项属于项目部借支,项目部负责偿还,现因发包方工程款欠付较多,所以一直没有偿付,这部分款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怎么能要求粟小军个人偿还呢?
3.一审法院无视粟小军提出的本项目应该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程序严重违法。
粟小军的代理人多次在庭审中提出,本案的四原告工程款权益应该通过司法鉴定或者竣工结算审计进行确认,一审法院置之不理,不同意司法鉴定,严重违反了程序法。
现该案上诉至怀化中院,敬请湖南省怀化市纪委、监委予以监督!
申请人:粟小军
2023年4月1 日